事事講求法律的社會中,假如發生了意外或是糾紛,受害者是可以向對方求償的。只是受害者並非可以永久保留求償,或是追討損失的權利,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,受害者就無法再要求賠償。以上權利行使到消滅的過程,即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。本篇將以淺白的方式,帶你瞭解「消滅時效」的制度,讓你能更清楚地知道,該如何利用「消滅時效」來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。
一、消滅時效是什麼?
「消滅時效」相當於車票「有效期限」的概念,一旦過了這班次的乘車時間,就只能重新買票搭乘下一個車次。換句話說,假如發生事故或糾紛時,受害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,不曾主動採取法律行為的話,一旦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期限,法律將不再保護受害者的權益,這個過程就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、「消滅時效抗辯」或是「時效抗辯」。
二、消滅時效期間比較表
「消滅時效」涵蓋的層面廣大,以下將民法§125~§128與§144間,相關消滅時效的期限,簡單整理成為一張表格,方便讀者可以比較與對照。
消滅時效 | 條件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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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年 | 因車禍、通姦、誹謗或刑事案件,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餐飲費、貨運費、商品交易、租車的租金、旅館住宿費等請求權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|
5年 | 薪資、紅利、贍養費、加班費、勞保費、退休金、租借款利息、特別休假工資、公寓大廈管理費等,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|
15年 |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如借款、不動產移轉登記等。 |
其他 | 視案件種類的不同,期限由2個月~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以較常見的票據為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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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消滅時效的計算方式舉例
從上列的表格可以瞭解,依據案件的類型不同,「消滅時效」的期限也有所不同。以下舉例消滅時效的時間,應該從何時開始計算?至何時為止而消滅。
舉例來說,小華在111年1月1 日向小明借了100萬,二人約定在112年1月2日還錢,只是過了期限後小華避不見面,這時小明可以向法院聲請追討欠款,追討時效直到127年1月1日為止。
上述案例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地方:
- 「借款」的消滅時效有15年
- 消滅時效「開始行使」時間是112年1月2日(雙方約定還款日)
- 追討時效直到127年1月1日24時
延續上述的案例來說,難道過了15年之後,小華就可以不還小明100萬元了嗎?法律為保障債權人(受害者)的權益,規定債權人(受害者)有以下3種行為,就可以讓消滅時效的期限重新計算,那就是──(1)請求、(2)承認、(3)起訴。
簡單來說,小明於127年1月1日前至少寄過一次存證信函給小華(─請求);舉證小華承認這筆債務存在的事實,如曾經給過幾次利息(─承認);小明必須在127年1月1日前向小華提起告訴(─起訴)。以上3項動作就可以讓「消滅時效」的期限,重新再以15年的時間來計算,因此也稱為「消滅時效中斷」。
四、時效消滅常見Q&A
- Q「除斥期間」是什麼?
- 除斥期間的意思是,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。與消滅時效不同的地方在於,縱使除斥時間期滿,當事人也未曾對應有權益,有其他主張或動作,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,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。
- Q「換發債證」有什麼效果?
- 「換發債證」也可以稱為「債權憑證」,其功用在於「消滅時效中斷」。換句話說,依據債權的類型不同,一旦聲請換發「債權憑證」後,債務的消滅時效期限就將重新計算。
- Q消滅時效只和債務有關連嗎?
- 不一定。除了債務之外,消滅時效也可用於日常消費,或其他權利之請求,其涵蓋範圍廣大,可以參考本文第二點的表格來加以對照。
- Q聲請本票裁定,能中斷時效嗎?
- 可以。因為聲請本票裁定屬於「請求」的行為,具有「消滅時效中斷」的效果。
- Q利用時效消滅來規避債務是可行的辦法嗎?
- 不建議。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債務追溯期有一定的時效,但是債權人還是可以利用「債權憑證」,或是「消滅時效中斷」來反制。換句話說,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上述措施後,債務追溯期就會重新計算。
- Q債務追回的機會不高,可以將所屬的債權轉讓嗎?
- 可以。不過債權轉讓行情不高,有意願接手的人不多。若是仍要將債權移轉,有2件事情需要注意,一、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移轉,若債務人不知情,則債權轉讓不成立;二、須備妥齊全的債權文件給債權轉移方,如債權憑證或其他可證明的文件與資料。
- Q欠錢已經超過追溯期,卻接到債權人的追討通知該怎麼辦?
- 可以利用「主張時效抗辯」來拒絕支付。但前提必須在追溯期間內,未曾收過任何形式的追討通知才能成立。
法律界有一句經典用語:「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」。不論你是債務人或是債權人,法律只保護「主動積極」的人。因此建議,當發現自身的權益受損時,請立即採取法律的行動,不要輕易地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