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權會消滅嗎?消滅時效過了就不能討債、不用還錢嗎?

消滅時效過了,小心讓你失去債權無法討債 !

有句話說「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」,正好可以用來解釋消滅時效。以債務糾紛的角度來看,所謂的「消滅時效」是指,債權人(債主)在法定期間內若不行使應有的措施,債務人(欠錢的人)就能獲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。對於以上解釋,你可能仍是不太瞭解,別擔心!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,說明消滅時效的定義與相關規定,幫助債務雙方都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一、消滅時效是什麼?

消滅時效可以看作食物「保存期」的概念,假設一個麵包過期了,你可以拒絕吃這個麵包;換作債務的角度來看,一旦超過債務追溯期限,債務人就可以拒絕還錢。不過有一個前提,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時間內,未曾主動採取應有的措施(如請求、起訴),法律將不再保障債權人的權益,這個過程則稱為消滅時效
消滅時效是指超過債務追溯期,債務人就可以拒絕還款。

二、消滅時效期限的算法

正確計算消滅時效的起迄時間,是判斷債務權益是否還有效的關鍵。依據民法規定,還可以分為一般與特殊消滅時效二種:

1.一般消滅時效

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,原則上一般消滅時效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例如,一般金錢借貸的本金返還請求權,消滅時效即為15年。

2.特殊消滅時效

民法針對某些特定性質請求權,設有較短期限的消滅時效,主要分為5年與2年二種:

  • 5年消滅時效:適用紅利、退職金、贍養費等,以及其他一年或未滿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,例如借款所產生的每期利息、房屋每月的租金等。
  • 2年消滅時效:包含範圍更廣,常見的有住宿費、飲食費、律師費、診療醫藥費、車輛租金、承攬人報酬、車禍損害賠償等。

三、消滅時效的影響

消滅時效的影響,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非常重要,以下分別從二方的角度,說明消滅時效對於各自的影響:

1.對債權人的影響

消滅時效過後,債務人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權,即不必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。因此債權人會面臨,即使透過法院訴訟催討債務,仍然有可能敗訴的風險。為避免此一情況發生,債權人應留意各項請求權的時效規定,並在消滅時效前積極使用相關措施,像是以請求起訴等方式中斷時效,才能保障自己的債權不受損害。

2.對債務人的影響

債務人在消滅時效過後行使抗辯權,即可免除償還債務的義務。不過,假設消滅時效後,債務人承認有積欠債務的事實這時則必須繼續償還債務。這就像食物的保存期限,即使一塊麵包(債務)過期了,有些人會選擇吃或不吃(不還),但是這塊麵包並不會因為過期而憑空消失。

3.消滅時效案例說明

假設小明在2006年3月1日向小華借50萬元,約定一年後2007年3月1日還錢。小華因故一直未向小明催討,直到2024年5月1日才向法院提告,要求小明還錢,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會有以下幾種:

消滅時效本案條件:一般消滅時效請求權為15年,本案消滅時效自2006年3月2日起算,到2021年3月1日24時有效。由於小華是在2024年5月1日才提起訴訟,因此已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期限。但是小明還不還錢,仍須看以下三項條件來決定:

  • 不必還錢:若是小華在消滅時效期間毫無作為,小明就可以在訴訟中,向法院主張消滅時效已超過,並提出時效抗辯,待法院確認消滅時效完成後,就會判決小華敗訴,小明也不必還錢。
  • 必須還錢:假設小華曾在2021年1月3日,寄發存證信函給小明要求還錢,並於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(須在2021年7月3日前提告),就能中斷消滅時效而且重新起算,小明就必須依照法院的判決還錢。
  • 自願還錢:假設小明在消滅時效過後的2023年,曾以書面承認欠小華50萬元,或是償還部分款項、利息,這時就構成中斷消滅時效的條件(承認),消滅時效期限將重新起算,小明仍須償還小華這筆債務。

四、有方法中斷消滅時效嗎?

消滅時效是有方法可以中斷的,這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,都是非常重要的觀念。主要的中斷方法有以下6種:

  • 請求:簡單來說,就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意思。形式不拘,但是在保存證據的前提下,建議以律師函、存證信函等方式處理。另外提醒你,「請求」無法永久中斷時效,必須在提出請求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成立
  • 承認: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認,債務確實存在的意思。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延遲清償,或是支付部分款項或利息等行為,都可以構成承認的條件,進而讓消滅時效中斷。
  • 起訴: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告訴,一旦提起訴訟,消滅時效隨即中斷,而且會一直中斷到判決確定或是訴訟終結時,並在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消滅時效。不過,若是臨時撤回告訴,或是訴訟不合法被駁回,消滅時效將視為不中斷。
  • 換發債證: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,因債務人無財產可清償或清償不足時,由法院所核發的證明文件,同樣可以中斷消滅時效。提醒你,不同名義的強制執行所核發的債權憑證(如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、確定判決等),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限將有所不同,像是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,重新起算後的時效只有3年。
  • 聲請支付命令:可以快速處理較無爭議的債權,如水電費、電話費、信用卡費等。不過若是債權人撤回聲請、聲請遭法院駁回,或是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異議等情形,都會讓支付命令失效,同樣視為時效不中斷。
  • 聲請調解或仲裁:調解與仲裁是訴訟外,可以快速解決紛爭的一種機制,而且中斷效力等同於起訴。不過,若是有撤回、駁回、調解仲裁不成立等情形,同樣的也會被視為時效不中斷。

中斷消滅時效的6種方法 : 請求、承認、起訴、換發債證、聲請支付命令、聲請調解仲裁。

五、消滅時效常見QA

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差別?

除斥期間是指,某些權利在一定時間內必須行使,否則將自動消失,而且無法中斷、延長;相較於消滅時效,可以利用請求、承認等方式重新起算。

消滅時效只和債務有關連嗎?

消滅時效不僅限於債務關係,也適用於民法上大多數的請求權。像是損害賠償請求權(如車禍造成的醫藥費)、契約上給付請求權(如承攬契約中的報酬)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(如誤將款項支付給某甲,可要求某甲返還不當得利)。

聲請本票裁定,可以中斷時效嗎?

可以,但需注意以下細節。本票裁定視為「請求」,因此務必在六個月內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重新起算的消滅時效為三年。

瞭解消滅時效的起算方式、期限長短以及中斷方法,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,都是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常識。建議在面臨相關的問題時,可以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,才能避免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誤解,損害了自身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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