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了銀行債,是不是躲過15年追溯期就沒事了?6 個你不可不知的還錢眉角2

債務追溯期是什麼?5個不可不知的銀行還錢眉角

欠了銀行債,是不是躲過15年追溯期就沒事了?6 個你不可不知的還錢眉角2

欠銀行錢有解套的方法嗎?「債務追溯期」一旦超過時效,就能不用再還錢了?以上這些債務的問題,有些情況並非如我們所想像。以下將說明,若是有銀行債務的問題時,應該如何去面對?以及適當的處理方式。

一、什麼是債務追溯期?

1.追溯期的意思

假如發生債務、意外或糾紛,當下無法處理完成的話,根據《民法》第125條規定:「一般的買賣契約、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,債權人追討時效為15年」,這個追討時效,就是所謂的追溯期。在追溯期間內,債權人都可以合理地採取法律行動,取回應有的保障。

2.什麼是消滅時效?

消滅時效其實就是法律上的有效期限,一旦超過消滅時效,就代表行使債權的保障已經過期,法律將不再保護債權人的權益,債務人也將不再能夠主張債權存在。依照案件類型的不同,追溯期限也不一樣,消滅時效最長可能長達15年。

二、欠銀行錢不還,可能面臨的後果?

無論是卡債、信貸、房貸或是車貸,只要是欠銀行的錢就需要還錢,幾乎很難逃得過,就算債務人過世後,銀行也會繼續向繼承人追討。以下列舉,當有銀行債務時可能會產生的後果,以及合理適當的解套方式。

1.銀行帳戶被凍結

依照欠款類型的不同,一旦超過銀行可容許的還款期限,銀行就會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並對欠款人名下的帳戶進行凍結,其帳戶凍結方式有3種:

(1)存款行(薪轉行)為債權銀行

銀行直接對帳戶的資金進行債務抵銷,若無法一次清償欠款,則會持續進行抵銷存款動作,直到清償債務為止。

(2)存款行(薪轉行)非債權銀行

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「執行名義」後,向債務人存款銀行申請扣押帳戶存款。

(3)多家債權銀行,聲請強制執行

若是積欠多家銀行的款項時,而且未與債權銀行達成協議,債權銀行有權聲請強制執行並凍結帳戶。

那麼欠銀行錢可以去別家銀行開戶嗎?基本上是可以的。不過,若是債權銀行有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債權銀行就有權請法院向新開戶銀行進行扣款。

2.銀行強制扣薪

銀行會先向法院聲請「執行名義」,調查欠款人名下有哪些財產,最後再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。接下來就會由法院對欠款人名下的資產與帳戶,強制執行查封與扣押。若是帳戶金額不足以償還欠款,債權人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薪資三分之一來償還債務,若債務人有不動產的情形下,也可能會拍賣不動產,將拍賣後的資金償還給債權人。

若是不想走到強制扣薪與拍賣資產這一步,建議盡早與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,由債權銀行規劃新的還款方案,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。

3.信用不良

欠銀行錢不還,除了會有以上的情況發生外,欠款人的信用不良紀錄,也會上傳到聯徵中心。此舉將嚴重影響,欠款人日後與銀行往來的關係,簡單來說就是無法再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了。

三、超過15年追溯期就不用還錢了嗎?

需視情況而定,其分析說明如下:

1.為什麼過了債務追溯期,還是要還錢?

超過15年債務追溯期仍要還錢的情形,取決於債權人有向法院聲請「債權憑證」。因為債權憑證有「消滅時效中斷」,讓債務追溯期重新計算的效果;反之,若是債權人沒有採取任何的法律行動,一旦超過15年的債務追溯期,債務人則可以免還所欠的債務,只是這種情形並不多見。

另外,銀行對於欠款的「本金」與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,視為分開的債權。本金的追溯期為15年,而利息與違約金的追溯期則為5年。因為銀行每5年就會向法院申請更換「債務憑證」,追溯期就會再重新計算,所以想要躲開債務追溯期幾乎不可能。

2.債權憑證是什麼?

「債權憑證」是由債權人向法院所聲請的一種債務證明。一般來說,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20天後沒有提出異議,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。假如債務人名下沒有資產,無法一次清償債務,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「債權憑證」,可用於未來欠款人若有新增財產或薪資,債權人就可以再次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強制扣押欠款人新增的財產來償還欠款。

四、欠銀行錢還不出來,有什麼解套方法?

首先須瞭解自己欠銀行多少錢,可以直接以電話詢問銀行,或是向聯徵中心申請「信用報告」、「債權人清冊」。確認金額後,再依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更生清算等步驟,慢慢解決所欠的銀行債務。

1.債務整合

向銀行申請一筆大額度低利率的貸款,代償完多筆小額度高利率的貸款後,就可以有效降低每個月的還款負擔,以上的流程稱為債務整合

2.債務協商

由最大的債權銀行,與其他債權銀行協商新的還款方案,可以降低月付金並延長還款年限,以上過程稱為債務協商

3.更生清算

債務協商失敗後,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經由法院評估債務的狀況後,再決定債務人適用何種方式處理債務。

五、債務常見Q&A

  • Q繼承的債務比遺產還多時我該怎麼辦?
  • 可以拋棄繼承遺產與債務。若是債務大於遺產時,可以在知道能繼承遺產時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告知拋棄繼承遺產與債務;並在拋棄繼承後,再以書面告知下一順位遺產「應為繼承之人」,才算完成程序。
  • Q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在哪?
  • 二者的差別在於:「一般保證人」在主債務人已無力償還剩餘債務時,債權人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;「連帶保證人」其債權人可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追討債務。以債務責任來看,「連帶保證人」>「一般保證人」。
  • Q債務人欠錢不還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告什麼罪?
  • 面對欠錢不還的人,債權人可以依照情況,向法院提起以下的告訴。
    • 詐欺罪:成立條件為「借錢一開始就有詐欺意圖」;或以詐術使你交付財物。
    • 背信罪:成立條件為,承諾處理的事務未完成,導致借錢的人因此財物受損。
    • 侵占罪:成立條件為,對方無理侵占你的財務,而且也沒有想要歸還的意圖。
  • Q找不到債務人,有什麼辦法討回所屬欠款?
  • 直接向法院提告。法院會以「公示送達」的方式在法院布告欄公告,一旦債務人超過期限未到法院出庭,經法院查證欠債情形屬實後,就會判債務人敗訴,債權人即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• Q積欠A銀行債務13年,2年前B帳戶曾遭A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款,此時追溯期應如何計算?
  • 追溯期自「強制扣款」後重新計算。這是因為A銀行可以從父母的B銀行帳戶扣款,表示已經向法院取得「強制執行」才能進行扣款。此時依「民法129條」第2項第5款規定,債務追溯時效將從強制扣款父母B銀行帳戶時,重新計算15年。

當有銀行債務問題時不要過度驚慌,只要按照本篇所說明的方法,相信可以慢慢地解決債務的問題。切記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,想要躲過15年的債務追溯期,畢竟長時間地躲債,對於自己或家人的身心都是一種煎熬;而且銀行的法務部門能力強大,能成功躲過銀行追討的人少之又少。因此只有誠實與積極的態度,才是解決債務問題的不二法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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