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不僅是情感關係的結束,更是一場複雜的財務重組。許多人誤以為離婚後就是財產一人一半,或是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,其實這些觀念並不完全正確。那麼應該怎麼做,才能在離婚後保證自己應有的權益?本文將帶你完整瞭解,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制度,並以實際案例進行房產分配試算,幫助你面對婚姻變局時,能冷靜、清晰地捍衛屬於自己的權益。
一、夫妻財產三大分配制度
討論離婚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前,我們必須瞭解台灣的離婚財產分配制度,總共有共同財產制、分別財產制、法定財產制三種,其中各自的差異如以下說明:
1.共同財產制
共同財產制需夫妻雙方以書面契約訂立,並且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會生效。在此制度下,除了個人的特有財產(如個人衣物)外,夫妻的財產與所得都會合併為「共同財產」。離婚時,雙方可各自取回婚前的財產,而剩餘的所有共同財產,在清償共同債務後,由夫妻二人平均分配各得一半。
適合對象:有共同創業或購屋目標,希望財產完全共有的夫妻。
2.分別財產制
分別財產制同樣要由夫妻雙方,共同訂立書面契約。在此制度下,夫妻財產是完全獨立分開,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的資產,只要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。不過,如果一方曾出錢或出力(如照顧家庭),協助另一方的財產增加,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償還這部分所貢獻的金額。
適合對象:雙方資產差距懸殊、一方從事高風險職業,或是希望保持高度財務自主的夫妻。
3.法定財產制
特點在於將夫妻財產分為「婚前」與「婚後」,雙方各自保有婚前財產,而婚後取得的財產(如薪資、投資獲益等),在離婚後將啟動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。意思是將雙方各自婚後的財產,扣除婚後所負債務並比較二人的淨值,由財產較多的一方,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較少的一方。
適合對象:未訂立共同、分別財產制契約的夫妻,皆適用於法定財產制。
近年法院判決愈加重視婚姻中的「實質公平」,而不再拘泥於法條機械式的財產分配,主要有以下三項判決新原則:
- 貢獻度的衡量:法院可依據夫妻雙方對婚姻的貢獻度、經濟能力等因素,調整分配比例。
- 非經濟貢獻度:家庭勞動、子女照顧等非金錢付出,都會被法院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「協力貢獻」,同樣會在分配財產時納入考量。
- 惡意脫產追溯:為防止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,《民法》規定若對方有刻意轉移資產的行為,離婚前五年處分的婚後財產,應視為現存婚後財產,可依法將該筆財產追回並納入分配計算中。
二、離婚財產分配試算
接下來以大多數台灣夫妻會使用的法定財產制,試算離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各自分配到多少金額,以下這個試算表也可以帶入你自身的條件與情境:
法定財產制分配公式:
- 個人財產淨值=婚後財產總額–婚後負債額度–婚後繼承/贈與
- 弱勢方可請求金額=(財產多者淨值–財產少者淨值)/2
| 試算項目 | 丈夫(萬元) | 妻子(萬元)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婚後財產總額 | 300 | 180 | 含薪資、投資、婚後增購資產等。 |
| 婚後負債額度 | -20 | 0 | 丈夫投資損失。 |
| 婚後繼承/贈與 | 0 | -50 | 妻子婚後繼承遺產50萬,屬無償取得,依法不列入分配。 |
| 個人財產淨值 | 280 | 130 | 雙方計算後財產淨值。 |
| 雙方財產差額 | 280-130=150 | 雙方淨值差額。 | |
| 弱勢方可請求金額 | 150/2=75 | 財產較少的妻子,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的一半。 | |
三、離婚房產分配試算,與未清償房貸處理方法
房屋的分配方式比現金更為複雜,尤其在涉及貸款時。主要分配關鍵在於房屋的「取得時間」以及「貸款清償方式」,詳細說明如以下所列:
1.婚前買的房,離婚後共同繳的房貸怎麼算
若房屋為一方在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,這間房屋屬於「婚前財產」,原則上不列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。不過,若是婚後夫妻共同繳交房貸,那麼「已繳納的房貸本金」就會在離婚後被視為需被分配的金額。
假設婚前丈夫買房,婚後10年夫妻共同償還200萬房貸本金。經濟上妻子屬於弱勢方,離婚時妻子可請求分配的金額為:
200萬/2=100萬。
2.婚後買的房,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配嗎
若是婚後買房,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,房價經計算後的淨值都會被視為「婚後財產」,需要被納入離婚財產的分配中。不過房屋所有權仍是登記人的,對方無法要求房屋所有權的一半。
1200萬–300萬=900萬。
這筆金額會被記入妻子婚後財產總額,用來計算雙方的財產差額。
3.離婚後房貸未清償處理方法
若是夫妻在婚後共同買房,且登記在雙方名下,離婚時房貸還未繳清,通常有以下二種處理方式:
- 直接出售房產:這是最單純的方式,將房屋直接賣掉,所得的資金先償還剩餘房貸、相關稅款及仲介費等,餘款再依雙方協議或判決的比例進行分配。
- 一方保留房產: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,需將房屋淨值的一半補償給另一方。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,建議以房屋轉增貸或是二胎房貸的方式,清償原有房貸餘額,並且塗銷另一方作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的法律責任,以確保房屋所有權的單純化。
四、離婚協議書撰寫要點與風險規避
離婚時在財產分配條款的撰寫上,應力求明確、無模糊空間等原則。要避免離婚協議在撰寫時所產生的風險,可以參考以下二點建議:
1.離婚協議書防呆設計
為避免未來發生爭議,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關鍵條款:
- 明確拋棄其餘請求權:務必在協議書中載明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財產分配方式外,雙方茲同意互相拋棄對他方,其餘之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」此條款能有效杜絕一方,在離婚後再次提起財產分配訴訟。
- 詳述債務處理的方式:清楚列出房貸、車貸、卡債等債務的歸屬,並且明確敘述由誰負責清償。若房產由一方取得,應詳細約定在特定時間內清償房貸,以確保另一方免除相關的債務責任。
- 協議書送交法院公證:為避免任一方不履行協議,建議將協議書送至法院辦理公證。如此一來,若是某一方違反協議,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大幅縮短訴訟時間與程序。
2.請律師介入保障權益
雖然離婚協議可以自行處理,但在以下情況建議找律師協助,保障自身的權益:
- 雙方資產複雜且價值高昂
- 懷疑對方有隱匿或脫產嫌疑
- 雙方存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
- 雙方關係惡劣,無法理性溝通
- 涉及海外資產或公司股權爭議
五、離婚財產分配常見QA
有,而且非常嚴格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1第五項規定,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,有二種計算方式:
- 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,2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-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(離婚登記生效日)起,逾5年者請求權亦消滅。
不需要。只要可以證明為繼承(如父母遺產)、無償取得(如父母贈與),或是撫慰金等,均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。
不需要。法定財產制規定,夫妻債務各自獨立負責,對方的債務只會從他自己的婚後財產中扣除,並不影響你最終財產淨值的計算。
離婚財產分配是一門結合法律、財務與人性的複雜課題。不過,只要理解三大財產制度的差異,以及瞭解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方式,並且妥善處理房產與貸款等相關問題,就能大幅簡化離婚後財產分配的複雜程度。建議請律師依照個人條件與要求,擬定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,將會是避免未來訴訟的重要關鍵。